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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确定
点击次数:1203次  发布日期:2018/3/7 9:25:38

12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简称《决定》),将于20181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近年来,我省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部分流域水质持续改善,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2017年上半年,83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中,劣Ⅴ类水体断面占12%,超出年度目标3.6个百分点;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与年度目标差距较大;一些重点行业企业尚未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畜禽养殖量大面广、个别地区污染问题突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而我省现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与其他省份拟定的适用税额相比,已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决定》适当调整了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每污染当量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即每污染当量3元,“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决定》明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目前,我省大气污染物重点监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物重点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环保税法》规定同一排放口三至五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基本涵盖了我省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也与目前的监测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石晓介绍,为此,《决定》规定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按《环保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正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如下决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三、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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